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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那些谈判名词,你都了解吗?

  • 发布时间2018-11-28 10:15
  • 发布人金彩集团
  • 浏览次数4362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公约》在1992年6月3日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是世界上第一部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家合作的基本框架。

目前,已有197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高级别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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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据此,公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附件二国家承担出资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附件一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履行公约的义务。

2.《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需由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并且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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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其量化减限排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中国交存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多哈修正案》尚未生效。

3.《巴黎协定》
(Paris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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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协定,2016年4月22日开始在纽约开放签署,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确定了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相关安排。

《巴黎协定》要求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在公平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